中標(成交)結果公告后,采購人可以馬上與中標(成交)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嗎?
答:《政府采購法》第四十六條規定:“采購人與中標、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、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日內,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?!币虼耍谥袠耍ǔ山唬┕姘l布后,采購人就可以與中標(成交)供應商簽訂合同。
但過早簽訂采購合同也存在一定風險。因為根據《政府采購法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,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、采購過程和中標、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,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,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。根據《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,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供應商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,是指:…(三)對中標或者成交結果提出質疑的,為中標或者成交結果公告期限屆滿之日。也就是說,在中標(成交)公告期限屆滿后七個工作日內,未中標(成交)供應商有權對中標(成交)結果提出質疑。因此,如果采購合同簽訂在質疑期限內,而采購結果又受到未中標(成交)供應商質疑導致變更,這樣采購人會很被動。
保險起見,采購人最好在質疑期限滿后簽訂合同,或者在合同中注明“如遇采購結果變更,則合同自然失效”等條款以規避法律風險。